巴拿马货物索赔
货物索赔
巴拿马虽未签署《海牙-维斯比公约》,但其规则已通过2008年第55号法律予以采纳。
货主可依据提单向任何停泊于巴拿马的船舶提出索赔,无论该船舶所属地如何。
附合合同(如提单)中的管辖权选择条款,除非被告能证明存在事先明确协商,否则无法阻止船舶被扣押。
实践中,货物索赔遵循“乒乓式”举证模式:
原告需证明货物交付时完好无损,收货时却已损坏;
被告提出抗辩或例外主张后,举证责任转回原告,需证明承运人违约或船舶不适航;
被告可证明损害程度或航程开始前及起航时的尽职行为。
巴拿马虽未签署《海牙-维斯比公约》,但其规则已通过2008年第55号法律予以采纳。
货主可依据提单向任何停泊于巴拿马的船舶提出索赔,无论该船舶所属地如何。
附合合同(如提单)中的管辖权选择条款,除非被告能证明存在事先明确协商,否则无法阻止船舶被扣押。
实践中,货物索赔遵循“乒乓式”举证模式:
原告需证明货物交付时完好无损,收货时却已损坏;
被告提出抗辩或例外主张后,举证责任转回原告,需证明承运人违约或船舶不适航;
被告可证明损害程度或航程开始前及起航时的尽职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