责任限制
巴拿马责任限制
巴拿马通过1982年第8号法律(《海事诉讼法典》)和2008年第55号法律(《商法典》)规范此事项。
该国签署了1976年《限制船舶抵押权公约》,但未签署1996年议定书,这使得巴拿马因维持较低责任限额而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司法管辖区。
船舶经营者(船东、租船人、管理人或运营商)自首次书面索赔之日起有6个月期限申请责任限制。案件立案后,债权人须在30至60天内提交索赔申请。
巴拿马通过1982年第8号法律(《海事诉讼法典》)和2008年第55号法律(《商法典》)规范此事项。
该国签署了1976年《限制船舶抵押权公约》,但未签署1996年议定书,这使得巴拿马因维持较低责任限额而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司法管辖区。
船舶经营者(船东、租船人、管理人或运营商)自首次书面索赔之日起有6个月期限申请责任限制。案件立案后,债权人须在30至60天内提交索赔申请。